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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1986)财税地字第6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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