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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在一个具体的经济运行环境中,一国的税收收入是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同时其种类、管理模式也是经济运行状况决定的。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是一个国家政权机关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实现的方式、手段又会反过来会影响经济的运行,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主要通过税制的设置来实现的。因此,一个合理有效的税制,不仅有利于提高税制效率,更可以通过税制对经济的反作用,在实现税收增长的同时实现经济的增长。本文拟从介绍泰国税制入手,分析中泰两国税制的差异,并提出对我国现行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泰国税制框架

  泰国税收的基本法律为《税收法案》(Renenue Code),该法主要调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特别营业税和印花税。另外,《燃油所得税法案》管理石油和燃气的特许经营行为,《海关法案》管理关税和进出口行为,消费税和财产税由其他法律管辖。

  泰国的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石油所得税,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特别行业税、关税、消费税、印花税以及财产税。从税收的归属来说也可分为两个部分,即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占主导地位,主要分为六大类,地方税分为两大类。

  中央税收包括针对收入和利润征收的所得税、以社会保障分配为目的的工资税、针对财产征收的房地产转让税、增值税、消费税、特别营业税、扑克牌税、针对国际贸易和交易征收的进口关税、出口税等。

  地方税收包括对财产课税和机动车税。其中财产税包括针对房地产征收的房产租赁税、土地开发税、房地产转让税,针对货物和服务业征收的增值税附加、特别营业税附加、部分商品的消费税附加,以及对使用某种货物和财产或许可从事某种行为的税收。

  二、税务管理机构

  泰国财政部是泰国负责财政和税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下辖财政政策办公室、总审计长厅、财政厅、海关厅、国货税厅、税务厅、国债管理办公室等8个厅和政府彩票办公室、烟草专卖局、住房银行、泰国进出品银行、扑克牌厂、资产管理公司等16个国有企业。其中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是税务厅、国货税厅,以及负责关税征收的海关厅。税务厅主要负责征收所得税、增值税、特种行业税以及印花税,国货税厅征收特定商品消费税,海关厅负责进出口关税的征收。地方政府负责财产税以及地方税的征收。

  泰国税务厅成立于1915年,是泰国财政部负责税收征管的最高管理机关,主要征收和管理以下税种: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营业税、印花税和石油所得税。税务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并设四个副厅长。税务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分为两个部分,即中央税收管理和各府税收管理机构。

  近年来,泰国税务机构通过开发信息技术平台,不断提出更加有效的征收方法,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税收征收机制,并保证税收征管工作与政府的政策协调一致。

  各府的税收管理包括府税务办公室和曼谷以外的区税务办公室。府以下的税务管理机构直接向府尹或区行政长官报告。

  泰国税务厅负责征收的各税种分类情况表

  (财政年度1998-2003)

  (百万泰铢)

  税种\年度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1. 个人所得税 122,946 106,070 91,790 101,146 108,371 117,309

  2. 企业所得税 99,478 108,820 145,558 149,663 170,415 208,859

  3. 增值税 232,388 201,976 192,512 215,318 228,196 261,306

  4.特别营业税 35,241 21,311 17,016 12,852 13,715 12,757

  5.营业税 342 185 126 84 99 N/A

  6.印花税 2,991 2,824 3,350 3,410 4,122 5,348

  7.燃油所得税 5,316 10,872 10,739 17,154 19,128 21,773

  8. 其他 263 258 236 241 236 330

  总额 498,964 452,317 461,325 499,868 544,281 627,682

  国货税厅实行厅长负责制,下设税务管理处、收入处、审计监督局、法律事务局、税收计划局及各府的消费税办公室等部门。主要依据消费税法案对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征收消费税,应税商品或服务主要包括:汽油及汽油制品、非酒精饮料、空调等电器、铅晶制品、汽车、摩托车、游艇、香水、羊毛地毯、电池、赛马场和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等。大部分商品为从价税,对汽油和非酒精饮料则按价或按数量和重量计算。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部分货物或服务可免征消费税:依据关税法免征关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及损坏或变质的货物; 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货物;外交人员所有的物品;燃料或燃料制品用于国际航空器或500吨位以上的船舶;将所得捐赠给公共慈善事业所提供的服务。

  海关厅是财政部直属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关税的征收,并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负责海关监管工作,打击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及国际贸易便利化。

三、特别鼓励措施和待遇

  (一)鼓励出口企业依法经营,并给予优惠待遇。

  税务厅根据出口企业纳税的经营和纳税情况认定“优质出口商”和“注册出口商”两类企业,在退税方面给予优惠,及时收到出口退税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认定为“优质出口商”的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可在填报后15日收到出口退税款;在地方税务办公室纳税大厅填报纸质纳税电报表的,可在填报后45日内收到出口退税款,优惠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前三个月可提交延续申请。

  申请成为“优质出口商”的企业必须是进行增值税税务登记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泰铢,并在过去的一年里达到一定的出口比例。出口商的出口退税直接存入银行帐户,与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必须有良好的纳税记录,无违纪行为。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须经股东大会一致任命,并向税务厅提报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情况。

  “注册出口商”的申请条件与“优质出口商”类似,部分条件略宽,因此享受的待遇也次于“优质出口商”。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出口商可在30日收到出口退税款,在纳税大厅填报纸质纳税电报表的出口商可在45日内收到出口退税款。

  (二)鼓励设立区域经营总部(Regional Operating Headquarters)

  ROH是指在泰国注册开展业务,并向其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专有资格服务的股份公司。提供的专有资格服务包括:

  经营和管理服务,技术服务,业务规划协调、原料配件调配供应、研发、营销和促销计划、培训和人员管理、经济和投资研究分析等方面的支持性服务等。

  在泰国成立区域经营总部(ROH)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特殊的折旧率、为ROH工作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给予特别待遇等。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向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专用资格服务所得收入减按10%征收所得税;为在泰国的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进行研发工作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自非关联企业的也可享受此待遇;向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贷款的利息所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自关联企业的股息所得免税,付给泰国以外的未在泰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股息免税。

  加速折旧许可。固定资产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25%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用于ROH正常经营所购建建筑物的折旧期限不应低于20年。

  外派人员待遇。由 ROH派往国外工作的人员,提供服务所得收入在泰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其收入必须是国外机构支付。外派人员也可选择按15%缴纳预提税,这样这部分收入可不纳入年度个人收入申报中。

  ROH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前提是符合以下条件: 依泰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公司上一年度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铢;公司应为3个以上在泰国以外国家的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为国外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不应少于其总收入的50%;有关资料在税务厅备案。

  (三)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泰国对中小企业 (SMEs) 提供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对于实收资本在500万泰铢及以下的泰国公司,降低法人所得税税率。净利润在100万泰铢以内的,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净利润在100-300万泰铢之间的,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利润超过300万泰铢的,按正常30%税率缴纳。

  泰国公司拥有的耐用资产(不包括土地)低于200万泰铢,雇佣员工低于200人的,第一年可获得以下特许优惠: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30%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折旧期限不应少于3个会计年度;建筑物和厂房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25%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每年折旧额不应超过总成本的5%;机器设备可在获得之日一次按总成本的30%计入折旧,剩余部分按正常折旧率计算,但每年折旧额不应超过总成本的25%;合格的风险投资(VC)公司投资于耐用资产(不包括土地)低于200万泰铢且雇佣员工低于200人的泰国公司,所获得的股息收入及出售股份的资本收益,全部免缴法人所得税。

  四、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分析研究于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借鉴国外税制改革的特点和趋势,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目前我国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不合理,间接税比重过大,负担过重,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偏低,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因此,应建立适应国际规范的税制结构,适当降低流转税的比重,提高所得税的比重,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通过增值税体现税收的组织收入功能,所得税实现经济调控功能,社会保障税起到稳定社会的功能。

  (二)增值税方面,泰国实行7%的低税率,易于实现出口退税,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提高出口的积极性。我国由于增值税率较高,退税率变动频繁,且拖欠退税款的情况比较普遍。

  另外,我国现行不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与世界上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存在差距,存在重复征税和税负失衡的问题,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让国内产品完全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固定资产投资。目前,我国已在辽宁开始尝试转型,采取对机器设备投资进行抵扣的作法,在取得一定经验后应尽快在推广,最终实现全部新增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三)消费税的征收有较强的时效性,并反映国家的消费导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应调整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和征收范围,对护肤护发品、化妆品等普通消费品停止征税,提高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的税率,并通过消费税调节达到保护资源和环境的目的。

  (四)按国际规范完善所得税制。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内资企业负担沉重,妨碍了内外的公平竞争,因此,应尽快研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使大家站到同一个起跑线上。

  另外,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许多新生的所得项目未列入个税的征税范畴。因此,应逐步扩大个税征税范围,实行适度的超额累进税率,减少累进税率级次,建立规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体系,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五)目前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不符合公平原则,且变动频繁,稳定性差,透明度低,不利于操作和执行。应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单独立法,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从区域优惠、直接优惠向产业优惠、间接优惠转变,通过优惠措施达到鼓励对中小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知识经济产业以及能源、资源行业投资,鼓励对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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