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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泰国特别营业税

  特别营业税是1992年开始实行的一种间接税,以取代原有的营业税。部分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划入特别营业税的范畴。

  征收特别营业税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业及相关业务,寿险,典当业和经纪业,房地产及其他皇家法案规定的业务,其中,银行业、金融及相关业务为利息、折扣、服务费、外汇利润收入的3%, 寿险为利息、服务费及其它费用收入的2.5%, 典当业、经纪业为利息、费用及销售过期财物收入的2.5%,房地产业为收入总额的3%,回购协议为售价和回购价差额的3%,代理业务为所收利息、折扣、服务费收入的3%.在特别营业税的基础上加收10%的地方税。

  免征特别营业税的业务主要包括泰国央行、政府储蓄银行、政府住房银行及农业和农业合作银行的业务,泰国进出口银行、泰国工业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工业金融公司及二级抵押公司的业务,国家房屋局、政府典当和养老金基金机构的业务,以及在泰国证交所挂牌的证券销售业务。

  从事特别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开业后30天内向税务机关登记为特别营业税纳税人,并填写纳税人登记申请表。

  无论是否发生业务,特别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都须按月填报,并在次月15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和缴纳。有多处营业场所的应分别填报缴纳,除非得到税务厅长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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