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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英国税制概况

英国属于高收入的国家, 2001 年国内生产总值( GDP )为 14240 亿美元,人均 GDP 为 23753 美元。在高收入国家中,英国属于中等税负水平的国家。

英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90% 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10% 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不是主要来源。构成地方财政主要财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与税收收入划分相适应,英国的税收权限也高度集中于中央。全国的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才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但这些权限也受到中央的限制。

英国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早在 1798 年,英国政府为弥补英法战争所需经费,英国首相威廉 . 彼得创办了一种新税,名为“三部联合税”,被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是所得税的鼻祖。但此时英国是以间接税为主。 1799 年英国政府废除了具有所得税性质的“三部联合税”法案,正式颁布所得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是英国税制改变的契机,大战前的 1911 年,英国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 20% ,而大战后的 1922 年,就达到了 45.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取消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设置的一些临时税种,开征了一些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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