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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1993年8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关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及其投资兴办的企业的纳税事宜,参照外籍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为了吸引外资,更好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在涉外税收方面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并已经同五十多个国家签定了关于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内容:

1、纳税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路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4、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从收到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审核完毕。

5、账簿与凭证管理

纳税人应当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天之内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天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扣缴义务人应当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天之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6、纳税申报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之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7、税款征收、缴纳

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征收税款并上缴国库,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阻止出境。

9、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10、减免税的申请办理

纳税人减税、免税的申请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照偷税论处。

11、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12、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如有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除补缴税款外,将受到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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