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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元朝财源——酒醋税和牲畜税

  元朝对酒醋征税始于公元1230年(即元太宗二年)正月。当时的规定是酒醋同税,税率为“十取其一”。由于征收困难,特别是为了保证粮食的基本用途,所以实行官制官卖,设立了酒醋务坊场官,专管酒醋制造和买卖事宜。当时,这类酒醋务坊场在许多地方设立,其后不久,由于对酒醋的买卖管理困难,于是实行民制官收的专卖制度,即由官府批准的酒户和富豪之家造酒醋,由官府收购后统一销售,但收购时造酒醋者向官府缴纳酒醋税,税率是按当时官府的售价的“四中抽一”。

1284年(即元世祖二十一年)12月,中书右丞卢世荣以酒户酿酒不及时上缴税款为由,提议“官自酤卖”。于是,恢复官制官卖,并由京师开始推到各地,大幅度地增加酒税额度,由原来的每石一两增加到每石十两,税率是提高十倍,因而引起了普遍的反对。到了第二年4月,由于卢世荣被劾下狱,8月即改为实行征税制,规定百姓造酒不受限制,但每石造酒之米课税5两,称之为“官钞”。这一制度虽然比官制官卖的税负有所减轻,但经以往还是提高了5倍。

到了至元后期,征税制度出现了混乱,于是1292年又改行榷征的办法,并大兴造酒场所。1304年,大都酒提举司高有造酒槽房100处,但由于管理困难加上浪费严重,第二年合并为30所,并限定每所一天的造酒粮食不允许超过二十五石。虽然当时造酒量比以往有所减少,但由于售价较高,所以税款并没有减少。

由于元朝明期阿拉伯人和罗马人大量地来到中国,所以当时以葡萄为原料的葡萄酒也比较盛行,由于这种酒不消耗粮食局,所以课税比例很低,一般是三十取一。元朝时的酒醋税大都以银钞缴纳,但偶尔也征收实物,如粮食。公元1270年(至元七年)9月,因山东发生饥荒,朝廷命令益都、济南等地的酒税收取粮食,税率为十分之二,以利于就近救济。

  酒醋税一直是元朝重要的财政来源,减免情况甚少,加上大多实行专管,收入比较稳定。常年的酒税收入为469159锭,醋税为22595锭。

元朝时期的牲畜税在当时称之为“羊马抽分”,是元朝建立以前就有的税种,也是蒙古摹上最古老的税种。有资料记载的元朝牲畜税始于元太宗元年(1229年)八月,当时由于战争的需要,规定凡蒙古人有马百匹者及有牛、羊百头者,各输其一。这种办法一直持续到元朝建立以后,前后近七十年没有大的变化。到了元贞二年(1296年)五月,元成宗下谕,规定民间百姓包括汉人与色目人在内,马牛仍旧百取其一,而羊不足面头也取其一,这样就将征税的范围扩大到期所有养牧者。大德三年又规定,羊“不足三十者不取,三十至百头者取其一”。

元朝征收牲畜税自始至终都是实物,只是前期为了打仗,而中后期则主要是供养皇室,每年全国征收的数量没有史料记载,但从皇庆元年(1312年)五月中书省的奏折中可以略见一斑,该奏折中说:去年(1311年)比前年抽分到的牲畜数量多一成余头羊、二百多匹马、一百多头牛。另外,城子里抽分到的牲畜如换算成元钞,将比原来的数额多出五午余锭。由此可知,当时的牲畜税的收入并不是小数。

元朝在征收牲畜税时,扰民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从量实物征收活物,流弊从生。对些大德七年(1303年)中书省户部的呈文中曾揭露说:“抽分羊马之人,每岁扰动州县,苦虐人民。”至于在抽分之中营私舞弊、少报虚报现象由数不胜数。但尽管如此,元朝一代对牲畜税的征收仍不失是中国历史上最成功的、最有成效的时代,也为后来西南、西北少数民族的税收管理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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