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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帐钱: 南宋征收的杂税。南宋军费开支浩繁,财政收入不敷支出,国家遂向地方摊派。地方官吏以板帐筹措军费,苛敛百姓。《文献通考·征榷考·杂征敛》载其聚敛为:“输米则增收耗剩,交钱帛则多收糜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赇而课其入;索盗赃则不偿失主,检财产则不及卑幼;亡僧绝户,不俟核实而入官;逃产废田,不与消除而抑纳;他如此类,不可偏举。州县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板帐钱额太重,虽欲不横取于民,不可得已。”可见帐对百姓极尽苛剥。

枯骨税: 宋代征收的一种杂税。对屯田民户的死牛征收。《续资治通鉴长编·真宗》:“营田户给牛,岁输米四斛,牛死犹输,谓之枯骨税。”

河渡钱: 宋代征收的一种杂税。即在坊场河渡津关之处,向过路行旅征收的钱。

上供钱:宋代征收的一种杂税。为常赋之外的一种摊派。宋初“有额上供四百万,无额上供二百万”(《宋史》十三)。其中无额上供即属额外的摊派。

田宅契税: 亦称“田房契税”。起源于东晋(317-420年)的估税。民间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立有契约者,以买卖物品成交价格对买者征百分之一,对卖者征百分之三的估税。对无契约者,以买卖物品成交价格征收百分之四的估税。宋开宝二年(969年)规定人民典、买田宅应在两月内向官输钱,名印契钱。绍兴二年(1132年)规定由各省通判印制卖田契纸,民间需向官府交纳契纸价,以持有官府盖印的契纸确立产权。典卖田宅限六十日内经官府盖印交税,再六十日清契,超限者加倍征税,未交税清契者,一经发现重罚。凡契纸加官印者为红契,反之称白契。以后各代一般都征收田宅契税。

钞旁帖钱:宋代征收的一种杂税。元丰时(1078-1085年)规定,凡典卖牛畜、田宅、缴纳租税均需购买官府统一印制的契纸。契每副四纸:户钞、具钞、监钞、住钞,价值四文足,于纸墨钱外,量收息钱,名钞旁定帖钱。后百姓买钞不便,官府取价又高,改民户自写钞旁纳官,置单名文历,由官府查验盖章,民户纳合同印记钱,每钞四十文省。靖康元年(1126年)罢,建炎二年(1128年)恢复。后改称勘合钱。

曲引钱: 中国旧时酒税的一种。《宋史·食货志》上:“湖南有土户钱、……醋息钱、曲引钱,名色不一。”

义仓税:宋朝为设置义仓而征收的一种税。义仓是贮存粮食用以备荒赈灾的粮仓。一般设于各地方,由州府管理。隋唐时期各地曾广置义仓。义仓税始于北宋庆历元年(1041年)。当时各地创办义仓,需要资本,于是开征义仓税,规定三等以上民户,每年纳米一升。以后义仓税时兴时废。

差役: 中国旧时政府强制征调的直接供官府驱使的徭役。唐有色役,宋有职役,明有里甲、均徭、杂泛等役。宋王安石执政时曾行免役法,改差役为雇役。以后又恢复。明行一条鞭法后,差役渐改为雇役。旧时官府所用胥吏以下的征收钱粮、缉拿盗贼、拘禁罪犯以及担任其他杂务的人员,亦称差役或衙役。

职役:唐宋元各代官府征派民户充当官差的徭役。唐大中九年(855年)令州县作差科簿,按户等轮差。宋职役主要限于上等户,其任务是做地方下级公吏,供州县驱遣,管官物,督赋税,捕盗贼等。可分四类:供应官物的,如衙前;督课赋税的,如里正、户长、乡书手等;追捕盗贼的,如耆老、弓手、壮丁等;供官府使唤的,如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负责州县各类杂务的,如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县州杂职、虞侯等。其中衙前、里正负担最重。王安石执政时推行免役法,职役改为雇役。但司马党执政后又恢复差役。元时,职役项目有站户、匠户、看手、主首、里正等。

衙前: 宋职役之一。《宋史·食货志·役法》:“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衙前起源于唐代,彼时禁军及蕃镇军中,有衙前军与衙内军,但并非职役。到了宋代,衙前才成为一种职役。宋初无定制。仁宗初期,有派里正轮充的“里正衙前”,募充的“长名衙前”和以富户承充的“乡户衙前”等名色。衙前是负担最重的差役,承役者不但要职掌官物看管、押运和供应,而且要负官物短缺、损害的赔偿,往往导致倾家荡产。为了减轻亏累,官府特许承担重难差役的衙前承包酒坊,以资弥补。熙宁四年(1071年)行免役法,衙前改为雇役,以坊场钱募充。

行户祗应: 唐宋城市工商行业供应官府物料人工的差科负担。唐末开始实行,官府除向工商行业征收商税外,还勒派所需物料人工,称“行户祗应”。宋时盛行,成为工商行户的苦役。熙宁六年(1073年)东京肉行行首要求出钱免除供肉负担,所出之钱称为“免行钱”或“免行役钱”。此各行业普遍实行。

免行钱:亦称“免行役钱”。宋时城市工商业户向官府缴纳的代役钱。见“行户祗应”。

免役钱: 宋行免役法时,当役人户照等第缴纳的代役钱。宋熙宁四年(1071年)王安石推行免役法,废除以前照户等轮流当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费由以前当役人户负担。当役人户向官府纳钱后,可以免役,故称所纳之钱为免役钱。免役钱以户为单位征收。熙宁四年(1071年)规定畿内乡户照资产多少分成五等,每年在夏秋两季按等第向官府纳钱;在两县有产业的,上等户在各县分缴,中等户并在一县缴纳。京畿试行取得成效后,乃在全国普通施行。元佑 元年(1086年)司马光当政,废除免役法,恢复差役法。但免役钱仍部分征收。

助役钱:宋行免役法时,向原享受免役特权的人户征收的补助雇役经费的钱。宋原规定坊郭等第户、女户、单丁户(或未成丁户)、寺观与品官户等均不应役。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行免税法,凡当役人户,分五等出钱,募人充役。对原享受免役人户规定出钱助役,照应役乡户的免役钱减斗输纳。征收的目的在于补助雇役经费,故称为助役钱。

宽剩钱:亦称“免役宽剩钱”。宋行免役法时在新收免役钱和助役钱外增收的钱。熙宁四年(1071年)规定,按免役钱与助役钱总额加征20%,准备在水旱年份不收役钱时使用。实际上州县往往多收,且常移作别用。

免夫钱: 宋向应服夫役的民丁征收的代役钱。宋规定百姓须服夫役。夫役为临时性无偿征调。如为战争运粮草、为防汛修河道等。一般是对地方事业的无偿差遣,多从事河川修防等事业。时间一般在农闲的春季,称调春夫。在赶急时征集,称调急夫。熙宁四年(1071年)行免役法后,夫役也改行雇役制。应役者可以出钱免役,所纳之钱称免夫钱。但制度较灵活,愿充役者充役,愿纳钱者纳钱免役。大观年间(1107-1110年)始定为永制,每人二十贯。宣和七年(1119年)废止。

义役:宋代役法的一种。应役户进行互助代役的一种方式。孝宗乾道五年(1169年)处州松阳县(今浙江遂昌)民户首创。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应役户出田或买田若干作助役田,所收田租充应役费用。出田多少,贫富有别。义役本为民户自行解决徭役负担的办法,但经官府推行后,被豪强把持,小户多受欺压。元行助役法,泰定时(1324-1327年)规定有田一顷以上者出助役田若干,以其田租收入充助役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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