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网首页 问答首页 我要提问 问题分类 积分商城 财税百科 RSS 更多
使用帮助
智董知道——全球海量内容专业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转让定价反避税政策回顾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转让定价反避税政策回顾

1.1991年: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转让定价税制。

2.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

3.1993年:前《税收征管法》把转让定价税制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4.1998年:在国税发[1998]59号文中"预约定价" 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首次被提出。

5.2002年: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第51-56条为转让定价税制,明确了关联交易的认定等。

6.2004年9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实施规则的颁布减少地域性的差异,改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并节约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使预约定价安排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跨国企业向我国进行大量投资,即我国有了“外商投资企业”并且其进行大量避税而伴随出现的新的税务问题,所以,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是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产生而产生和逐步完善的。其大体经历了一个由试点到立法,由局部实践到全面实施的渐进过程。

一、区域性立法和实践阶段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最早城市之一,在我国最早引入外资,外商投资企业为深圳的经济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的避税问题也成为深圳税收问题的一大难题,所以转让定价税制从1988年开始在深圳进行区域性试点。

在1987年,深圳市税务局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的避税问题向市政府写下专题报告,提出了反避税工作意见,深圳市政府指示法制局、司法局会同税务局等部门研究,要求制定一个可行的办法。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具体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11月颁布了《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从1988年1月 1日起实行,后来深圳又成立了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进行反避税的实践。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预防和消除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但深圳的《暂行办法》毕竟仅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也并非正式立法,对于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进行避税问题无法处理,而且由于经验不足,该办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不断增加,许多省(区)市都存在类似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因此亟待政府部门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转让定价税制以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规制。

二、国内立法实施阶段

1991年4 月全国人大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统称为《外商税法》)。该法第十三条专门对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规定了税务处理原则,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当局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标志着我国在涉外税收管理中开始实施转让定价税制,同年6 月,国务院又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统称为《外商税法细则》),其中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对关联企业的税收处理作了具体规定,《外商税法》和《外商税法细则》均从1991年7月 1日起实施;在此之后,我国在1992年9月公布并于1993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当局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项调整转让定价的具体条款把调整的主体范围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扩大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所有我国国内企业,1993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再次确认了与《外商税法实施细则》同样的条款。

除了立法之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程来指导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1992年10月根据《外商税法》及其《外商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以国税发第237号和242号文,制定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办法》)以及《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8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8]25号文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转让定价税务问题中唯一包含了“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一词的文件;1998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又根据《外商税法》及其《外商税法细则》,以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考虑到与各国签定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并通过借鉴国际通常做法以及我国近10年的转让定价税制实践工作经验,以国税发第59号文颁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98规程》),《98规程》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完整、最全面以及最为详尽系统的转让定价税制,它包括:总则,关联关系认定及其业务往来的申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调查审计的实施,企业举证和税务当局对举证的核实,调整方法的选用,税收调整的实施,复议和诉讼,案卷整理和归档,跟踪管理以及附则等共计12章52条,此外,还附有一整套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的工作程序底稿,这促使我国转让定价税制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也大大充实了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内容;为具体规范和指导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又制定颁布了《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对税务审计工作流程、审计程序、审计技术和要求等都做了规定,这对实践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三、通过税收协定解决转让定价争议

截止2000年底,我国已与67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参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这些协定都对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规定了税务处理原则及相应的情报交换条款等。其中,与美国、丹麦、芬兰、瑞典、韩国等国的协定中还规定了相应调整内容。这些协定为解决我国同缔约国之间发生的转让定价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近年来,我国还加强了与OECD为代表的有关国际组织在转让定价问题上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探讨在国际税收协调领域进一步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编辑知识
标签:中国税制体系$False$
贡献者:guest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