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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鹏徐楠

电子商务的内涵,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电子商务首先是使用因特网来做广告和出售有形产品;其次是使用电子媒介提供服务;第三是把信息转化为数字模式,并对数字产品加以传送。

既然研究税收与电子商务的关系,必须从税收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进行划分。从对税收形成挑战性大小来看,电子商务应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定货和传统的以电话、传真方式定货只是形式上的差别,该种交易形式对税收的影响极其有限;

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信息服务的方式。从税收角度看,各种媒介的区别是不重要的,其差别也仅仅是信息传送技术的差别;

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由于该种电子商务形式所有的交易流程(订货、付款、传递)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脱离了传统的物流配送系统,该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才是一种真正的交易革新,才对传统税收形成一定的挑战。

结合电子商务的三种形式,从具体的种类来看,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主要可分为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影响和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影响

从电子商务的三种具体形式来看,前两种形式,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的,互联网作为有形物品、劳务的交易场所,其税务处理措施与其他的货物交易场所(电话、传真方式)中所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案是大体相同的。而真正引发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即所谓的在线交易(on—line traction)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对于流转税,网上销售数字产品主要引发两个问题:

1.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许多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都对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在有形货物的情况下,由货物的运送地点或邮寄地址可以很容易地判定该批货物是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但是,在线交易中的网上定购者是国内还是国外却无从得知了。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任何用户都可以拥有一个无国籍地址,技术上,网上销售商不可能通过目的地址确定某笔销售是出口还是国内销售,这样就无法确定某笔数字产品的销售是免税还是要承担税负。

2.如何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数字产品如果以有形方式(如光盘、磁盘或CD)进口,在通常情况下是要征收进口关税和国内流转税的。但如果这些产品通过网上订购和下载使用,就可以逃避对进口征税的海关和邮局的检查。在过去,技术限制了这一部分交易的发展——网络费用的昂贵和下载文件需花费的大量时间,但是随着压缩技术的发展,上网费用的下降和网络速度的加快,该种传递媒介的缺陷被大大减少,这一领域的电子商务可能会得到很快发展,也引发了相应的税收流失。但目前而言,其对税收的影响依然较小。据估计美国由于网上销售而流失的销售税,即使在最极端的情况下,2000年流失的税收收入,低于总销售税的2%,对2003年的估计是潜在的流失介于总销售税的1%~5%之间。

二、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

1.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传统变易模式下,纳税人购买商品一般被界定为销售所得,适用流转税。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购买的产品很大一部分价值在于通过不断从网上下载补丁,以对原有的软件进行更新。那么消费者在最初购买产品是界定为销售所得还是购买一种特许权呢?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前者要适用于一般流转税,而后者要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

2.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界定问题。根据国际税收惯例,一国对收入的税收管辖权(即对收入征税的权力)通常取决于收入来源地,居民对其所有来源的收入纳税,而非居民只对来自于管辖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面性,其整个商务过程可通过分解成若干个子块来完成,在判定一笔交易的收入来源地时就无固定标准可循。

3.常设机构概念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服务器地址。常设机构概念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权问题。《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的灵活性使得常设机构概念出现动摇。

三、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通过对电子商务三种交易形式对流转税和所得税影响的具体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电子商务的前两种交易形式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而出现的,其税务处理措施完全可以由传统的税制规定来界定,而第三种交易形式,由于其物流配送系统脱离了传统的运输渠道,其订货、付款、传送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其才对传统税制形成了很大的挑战。对此,笔者认为,针对前两种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所引发的税收问题,仍适用于传统的税收制度规定,而对电子商务第三种交易形式完全免税。据有关统计,1999年我国网上消费额仅有5500万人民币,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18%,电子商务交易在整个变易中占极小的比重,并且从我国税收收入的税种构成比例来看,1998年我国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1.39%,所得税比重为14.71%。这样,即使存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情况下,其对我国所得税的影响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如果对之采取课税的做法,无疑会对企业是否发展电子商务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利于我国企业充分利用这一革新式的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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