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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1)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企业按照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8)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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