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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1)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企业按照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8)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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