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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车船使用税的由来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课税对象,按其种类、大小和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我国,对车船征税由来已久。汉代“算缗钱”的课征对象,就包括车船在内。《史记 明代也对船只征税,名曰“船料”规定按船只载料多少和运途远近计算征税。后因丈量估料繁难,改以船只梁头的广狭为计税标准,从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税,又叫“梁头税”。 鸦片战争以后,我国沿海港口,常有外国船只出入。对这些外船,按吨位征税,称为“吨税”,对内地船只仍征“船料”。但此后一度停征,至民国31年,才改征“使用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也征收此税,后因在执行中往往被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故删去牌照二字,叫做“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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