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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纳税人购进货物如何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抵扣: 1、不属于税法规定不予抵扣的情形; 增值税法规对进项是否可以抵扣采取了排除的方法,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抵扣,除此以外的其他进项都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因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品、购进水电、购进维修零件、不属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配件等取得的进项都可以抵扣; 2、取得进项发票填写开具符合规定; 取得可以抵扣进项发票必须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不属于虚开的发票,虚开发票不能抵扣。另外发票的填写、开具必须符合税务规定,不符合的发票不能抵扣。 3、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除了以上基本规定以外,一般纳税人在抵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包括: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即使税控收款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纳税人购进税控税款机取得的进项也可以抵扣。 2、运输途中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无需进项转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抵扣时限不再与材料进仓、商品付款挂钩; 5、由于对方填写不规范造成不能抵扣的,可以退回对方重新填写开具;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进项发票遗失也不影响抵扣: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的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进项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的规定: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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