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税务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从其性质来看:(1)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只能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2)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将来不特定的税收事项作一般的、抽象的规定,而不是当前的特定的事件作具体处理;(3)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不得与税收法律或其他法律相抵触,否则即失去法律效力;(4)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才能生效。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