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网首页 问答首页 我要提问 问题分类 积分商城 财税百科 RSS 更多
使用帮助
智董知道——全球海量内容专业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当税史话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当税史话


  当税者,顾名思义就是开当铺的商号向官府缴纳的一种税。
当税起源于清初。康熙三年(1664),题准当铺每年纳银五两,大、宛二县上等行店铺,照当税例每年征银五两。十五年(1676),复准京城上等行铺每年征税银五两;中等行铺每年征税银二两五钱。至雍正六年(1728),始定直省各属典当均令布政司钤印颁帖,交各州县转给输税。如有新开典当,报司给帖,于开设是增税;无力停开者,即交帖免输,是为当帖之起源。乾隆四十一年(1746),又规定直隶、江苏、安徽、广东、广西等十六省每年每座税银五两;云南四两;贵州三两;奉天二两五钱。皆为正税。自后因海防筹饷,或因军需集款,责令各当商于正税外每铺领帖一张,另捐饷若干,谓之帖捐。地方各依惯例而抽收之,使税捐更加繁重。光绪十一年(1885)奏准,湖北自军兴以后,各当铺荡然无存,嗣经绅富凑集资本开设质当,均未照章领帖纳税,应令各州县查明境内质当若干座,无论城乡市镇,资本大小,一律捐银一百两,遇闰加增银八两,按季呈缴,报解藩库另储充饷。倘有情愿领帖,即予免捐,以示区别。光绪十三年(1887),因郑工决口,需款甚巨,户部咨饬各当商按照应交税银数目预完二十年之课,准其按年扣抵。如有歇业,即由接开之商归还旧商前垫,仍俟二十年后纳税。此种办法无异强制公债,盖清政府向视盐商、当商为利薮,予取予求,无怪其然也。光绪二十三年(1897),户部复以当商取利较厚,税额独轻,奏请自是年起每铺按年纳税五十两,其前在郑工筹款案内预完二十年课者,仍准按年扣除五两,以扣清为限。此乃清代当税之简况也。
民国建立,一仍旧制。财政部以各地情形不同,若必由部颁定划一章程通行各省,势不可能。遂于三年(1914)三月电饬各省体察本地情形设法整顿,自订章程,报部核准施行。北京政府时代,各省帖税最高五六百元,最低二三十元,当税收入每年不过三四十万之间,至为有限。民国十七年(1928)七月,在当税屡思整顿中,财政会议议决牙税、当税一律归营业税整理。《营业税法》亦规定“各省(市)原有牙税、当税、屠宰税……得暂照原有税率分别改征营业税”故当税积弊仍未改变。二十二年(1933)十二月,财政部为了明了各省(市)当税、牙税情形起见,制定表式分发各省,令关于税率及税收依式填报。据营业税案汇录,二十一年(1932)份各省(市)典当营业税(共十五省市)总计不过十五万四千八百五十五元,其收入至为有限。
编辑知识
标签:税收史话$False$
贡献者:guest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