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网首页 问答首页 我要提问 问题分类 积分商城 财税百科 RSS 更多
使用帮助
智董知道——全球海量内容专业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差异及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在于,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税法则规定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各自规定的目的不同,会计制度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损益情况,允许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但税收规定税前限额扣除,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纳税人税前多扣除费用,减少所得税税基。

企业平时发生业务招待费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以处理差异。

例某内资企业2001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投资收益2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万元。本年度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17万元,该企业在所得税前只能列支10.2万元‚即1500×0.5%+(2400-1500)×0.3%=10.2万元,而超过列支标准6.8万元(17—10.2=6.8万元)的部分‚在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万元。

编辑知识
标签:税收基础知识$False$
贡献者:guest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