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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差异及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在于,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税法则规定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各自规定的目的不同,会计制度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损益情况,允许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但税收规定税前限额扣除,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纳税人税前多扣除费用,减少所得税税基。 企业平时发生业务招待费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以处理差异。 例某内资企业2001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投资收益2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万元。本年度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17万元,该企业在所得税前只能列支10.2万元‚即1500×0.5%+(2400-1500)×0.3%=10.2万元,而超过列支标准6.8万元(17—10.2=6.8万元)的部分‚在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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