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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总机构管理费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据实列支,企业平时的账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条件、标准、计提方法则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如果上交的管理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的,均应按规定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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