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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广告费的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据实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则对广告费用支出规定了明确的税前扣除标准,同时规定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所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为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做好基础工作。

例:某企业(假设适用2%的扣除广告费比例)2002年、2003年、2004年度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00万元、2000万元、2300万元,各年度广告实际支出额分别为40万元、42万元、43万元。

2002年,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为36万元,本年实际支付广告费40万元。则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36=4万元。即本年度只允许税前扣除36万元,尚未扣除的广告费4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财务上不做调整,只做纳税调整。

2003年,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2%=40万元,本年度实际支付广告费42万元。则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2—40=2万元。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万元,结转以后年度。2002——2003年度累计结转以后年度广告费扣除额为4+2=6万元。

2004年,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为:2300×2%=46万元,本年度实际支付广告费42万元。但本年度只允许税前扣除46万元,其中包括本年度实际支付广告费43万元,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扣除额3万元,即43+3=46万元。本年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累计到2004年结转以后年度的广告费扣除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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