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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弥补亏损的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会计上的“亏损”与税法上的“亏损”不是同一概念,税法上的“亏损”是在会计“亏损”基础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进行亏损弥补。

例:甲企业2001年度营业亏损150000元,本年度国库券利息收入为20000元,获得A公司的投资收益为200000元,对B公司的投资损失为30000元。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A、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都为15%。甲企业对A、B公司的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则甲企业2001年的税前会计利润=200000+20000—30000—150000=40000(元)

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的程序为:先用A公司的投资收益弥补B公司的投资损失,再弥补本企业的营业亏损;弥补后还有200000—30000—150000=20000(元),这20000元再补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则甲企业200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15%)=2352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529×(33%—15%)=4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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