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开办费摊销的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开办费分5年在税前平均扣除。企业平时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将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时的部分做纳税调增。 例:某企业2004年1月1日成立,1月1月至4月30日为筹建期,筹建期累计共发生开办费用支出50万元,2004年5月1日正式开始生产经营。问该企业在年末是否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于5月份将50万元的开办费,一次计入管理费用。税法则只允许税前扣除50÷5÷12×8=6.67(万元),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6.67=43.33(万元)。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