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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新产品、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差异及协调: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列支在管理费用中的可在税前扣除外,还可以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企业平时进行账务处理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做纳税调减。 由于技术开发费增长幅度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为基础计算的,因此,纳税人应建立“技术开发费抵扣台帐“,以保证申报税前扣除的正确性。 例:某工业企业2002年、2003年、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7万元、20万元、32万元,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分别为10万元、8万元、7万元。假设2001年发生技术开发费6万元。 各年填写的台账如表1所示: 表1 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或扣除年度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金额10 8 7 3.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 67% -20% 12.5% 4.本年度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5 4 3.5 5.本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17 2032 6.允许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50 3.5 7.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12 20 28.5 台账填制说明: 1.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金额:按照企业“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账户中的数额填写。 2.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金额:2=上期1。 3.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按照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的数额占上年发生数的比例填写。3=(1-2)÷2×200%。 4.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4=1×50%。 5.本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指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允许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增长比例小于10%,填“0“;如果增长比例在10%(含10%)以上的,区别情况填写:(1)如果0﹤4≤5,填4;如果0﹤5﹤4,填5。该项目为应在本年度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7.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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