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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的税法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种基本保障性质缴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上述规定适用于辽宁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金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外4%以内的部分,从职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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