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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3.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4.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5.纳税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规定如下:(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和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进层层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3)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7.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的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的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以下资料:(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5)上一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10.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样适用。

另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上述固定资产虽然是为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而专门购置的,但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范畴,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享受一次或分次税前扣除的优惠。无论是计算技术开发费较上年的增长比例,还是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50%计算加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再包括该项设备的金额。

为了说明上述问题,举例说明如下:

A工业企业上年的技术开发费为500万元,本年实际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等480万元,设备购置费289万元(其中,单台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9万元,其他为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7年,残值率为5%,设备统一在6月份购入)。从事技术开发的工人为30人,计税工资的标准为800元/人/月,实际发放技术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有关的三项提取分别为60万元、10.5万元(会计上将这部分人工成本计入了管理费用)。

A企业本年技术开发费用为:480+9+280×95%÷7×0.5+60+10.5=578.5(万元)。

(578.5-500)÷500=15.7%>10%,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如果当年A企业盈利,则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78.5×50%-[60+10.5-(30×0.08×12×1.175)]=252.59(万元)。

当然,如果将这部分技术开发人员的工资在工资及有关扣除中作了纳税调整,我们就不能重复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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