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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有效的旧税法为准,程序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后生效的新税法为准。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实体具备溯及力,新税法与旧税法的界限仍是新税法的实施日期,在此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时有效的旧税法仍具支配力;二是程序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此原则的适用仅限于一项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征收跨越新程序新法与旧程序税法交替时期的特殊情况,而不是说新的程序税法普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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