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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审理税务案件时,税收程序法先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它是关于税收争讼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其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实行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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