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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为了有效行使税务执法权,维护税收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将其商品、货物、存款或其他财产依法予以处置,迫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为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其对象从人的角度讲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从物的角度讲应以不超出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存款或其他财产为限,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发生执行和解问题。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包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其担保的税款;(2)由税务机关并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逾期仍未缴纳;(3)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其程序可以分为告诫、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强制执行的实施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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