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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为便于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和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堵塞漏洞,在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中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根据规定以下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其中,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可以对外直接销售原矿和精矿;联合企业是指采、选、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 其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这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本单位应税资源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是对各有关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进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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