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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税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审的一种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共同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法性提供了更充分的保证。上诉人可以是一审中作为原告的纳税人,也可以是一审中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一审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一般只有原告。提起上诉的条件是:(1)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2)上诉对象为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3)向一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上诉状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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