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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公证员考核任职

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0〕6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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