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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抗战时期的“战时消费税”曾有一些媒体报道:马其顿共和国由于战乱不断,政府无法支付庞大的军费开支,开始征收“战争税”。提起“战争税”,大家一定感到很新鲜,其实,战争税并不是马其顿的独家发明创造。早在抗日战争期间,我国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就开征过这种税,当时被称作“战时消费税”。 “战时消费税”自1942年4月15日开征,1945年1月23日停征,共持续两年零九个月。抗日战争开始后,国民党政府为了统一弥补各省因裁废税捐所发生的亏短,经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由中央统一征收战时消费税。税目分为国货与洋货两大类,税率分为四级,从价征收,普通用品为5%,非必须品为10%,半奢侈品15%,奢侈品25%。据资料记载,战时消费税共征收30多亿元。由于遭到商民的普遍反对而被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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