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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唐代后期,由于藩镇割据,任意截留税款,使中央财政调度不灵,于是,对财政收入作了适当调整,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收入,划分为3部分:地方留一部分,作为本地支用;其余根据中央朝廷命令,一部分解交诸道节度使,作为中央在各道的支出;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作为中央的财赋。
  这就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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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史话$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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