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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判定拖欠的标准拖欠工程款判定拖欠的标准拖欠工程款,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金山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府办[2004]49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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