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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我国奴隶制社会的税收公元前21世纪,中国产生了第一个奴隶制的国家—夏王朝,“税收”也就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了。从夏王朝开始,经商王朝至西周,历经兴衰一千三百多年,均为奴隶制社会,由于受奴隶制社会政体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当时的税收呈现出特有的特点。今天我就和大家谈谈夏、商、周时期奴隶制社会的税收。 由于当时阶级矛盾尖锐、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统治者占有社会劳动产品的方式有贡、税、役三种形式,贡是向统治者进贡、役就是劳役,税就是指税收,已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夏朝政府将国有土地,按官爵大小分封给各级奴隶主,让他们转分配给农民耕种,农民耕种官家土地,上缴收获粮食的十分之一,这大概是一种农业实物税的雏形。 到了商朝,开始实行“井田制”,即将一定数量的田地依井字划为9个区,类似汉字中的“井”字,所以称“井田”,其中8块地称为私田,分配给8户农民耕种,收获供这些农民用于养家糊口;其中间一区称为公田,由8户农民共同义务耕种,公田的收获全部归奴隶主及国家所有。 在井田制下,由于公田上的收获归统治者,所以出现了农民不肯耕种公田的情况,所以公田与私田的固定界限逐渐打破,由生产者在耕作季节统一经营,至收获之际再按公私田的比例将收获的农产品上缴,这部分农产品便是“税”。 到了周朝,已经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制度。当时中央政府的经常性税收已发展到“九赋”。其中邦中之赋、四郊之赋、邦甸之赋、家削之赋、邦县之赋和邦都之赋,属农业税性质,它们随土地离京城远近不同、税率也不同。而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和币余之赋,是对商人出入关卡的货物和存放货物的房屋课征,实际上已具有现代工商税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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