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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中国早期的赋税原则之一:式法制财《周礼》提出的一种治税规则。该规则把赋税的征收和管理作为各级国家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因设六官,其中天官和地官中均设有兼营赋税的职官。天官的职责是制定各项有关财税政策法令,地官的职责是赋税的征收和管理。天官执掌全国财税大权,为六官之总。式法制财要求各项财政收支采取对口收支专赋专用的办法,这此设置了“九赋”、“九式”之制。九赋所入,适以供九式之用。如邦都之赋,以待祭祀;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山泽之赋,以待丧荒;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四郊之赋,以待争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币余之赋,以待赐予等。由太府授以式法,掌其出入,控制平衡。式法制财是中国早期的赋税原则之一,代表着中国奴隶社会赋税思想发展的最高成果,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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