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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营业税史话


  我国在历史上对于商人所课之税,其可考者,在周朝凡商贾衡虞皆有税。其后,汉武帝时有计算商贾钱缗,唐开办牙税,明代有门摊课钞,清季有铺间房税、当税,皆属于营业税性质惟所用名称不同。
对于现有营业税的名称,系始创于民国三年(1914),其实名曰特种营业执照税,订有特种营业执照税条例。课税范围条例第一条规定为皮货、洋服、珠宝古玩、饭庄酒馆业等十三个行业。税率分为等级计算,按营业收入额由一千元以上至四十万以上分为三等十三级,税率由一元起至一千元为止,每年分两次征收。实施以来,尚著成效。而民国四年(1915)春因认购公债、实行印花而缓办。九月,财政部为抵补次年政费之不敷,复经呈准举办普通商业牌照税,除贩卖烟酒及牙当各行已领照帖外,其余任何商店一律分等课税,计分八等,税率每年自一元起至二十元止,但未获准办。至民国十六年(1927),福建、山东、直隶曾一度推行此种商业牌照税,俱以税率过苛,反对分起,仅为昙花一现。
民国十七年(1928)财政部召集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以营业税以地方政府办理,其以前之牙税当税一律归入整理。同年财政部又召开全国裁厘委员会会议,虽然通过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九条,其第九条规定“各省(市)之营业税俟厘金裁撤完竣后实行”,但未有结果。民国二十年(1931)一月一日,各省遵照中央命令裁撤所有之厘金,以及一切厘金之捐税。财政部为实践前约,乃以是年二月呈请行政院请求公布前次全国裁厘委员会会议所决议之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并由部规定补充办法,当经行政院核准,由财政部通行各省开征营业税,同年三月财政部将“大纲”与“补充规定”呈请中央政治会议原则通过,而后又送交立法院制定营业税法。第二年六月六日立法院制定之营业税法正式通过,十三即公布施行。以上乃我国普通营业税之创始经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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