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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牙税史话


  牙税,在现代人看来,一是陌生二是遥远三是新鲜。其实,牙税税种的出现,且名及一时,是在封建社会的晚期,虽然生存的时间不长,但他为中国税收史平添了几分花絮,很值得回味。
牙者,互市之意。牙税本意亦犹言商税耳。后世凡设立行号,处于供求之间,代客买卖货物,交互说合以抽取用费者,谓之牙行。业此者必向官领取行帖,名曰牙帖,每年按帖缴纳税银谓之牙税。故所谓牙行,实系作中间买卖之行家。例如米行、鲜货牙行、田地房产之牙纪是也。而所谓牙税,实系一种特别营业税。
清初,于各省设牙帖之额,由藩司颁发牙帖而收其课,报部存案。至康熙初年,其弊渐著,其制愈滥。雍正十一年(1733)下谕整顿,不许州县滥发牙帖,并为定额。但各省仍操给帖征税之权而中央不能征收,然中央往往为地方定额并规定税则。后改牙帖皆由部发,各省按所给多寡以其税解部。其税则约分三等:上则纳银三两、中则纳银二两、下则纳银一两,亦有减为二两、一两、一钱者。
降及季世,牙税愈滥。或期满不换,或无照私开,辗转牵引,互相影射,或一帖而分设多行,或一字而兼营多业。加以官商勾结,胥吏把持,帖捐年税半归中饱,扰商极深而税收益寡。
民国三年(1914)财政部电令各省按照本地情形妥拟章程报部以资整顿。四年九月,更拟定整顿大纲八条,使各省章制略有变更,然等级税率仍异常纷歧,且收入甚微,所补于国用极小,而扰商深矣。民国十七年(1928)七月召开财政会议,议决由省政府举办营业税,其从前牙税、当税一律归入整理。二十年(1931)六月十三日《营业税法》第十条规定“各省(市)原有牙税……得暂照原有税率分别改征营业税”。但此种“换汤不换药”之办法,使积弊重重之牙税依然蔓延。各省虽有改变名称者,然其所征税率仍系沿用旧制,无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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