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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呆账贷款

呆账贷款,是指银行、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银行、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在2年以上,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所属财产不足执行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本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原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其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小于贷款本金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
(八)银行、信用社因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信用卡透支等原因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持卡人和保证人由于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信用社经依法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允许核销的贷款。()【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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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智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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