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香港自有品牌”“香港自有品牌”,是指:
1.品牌拥有人必须为香港注册公司,并持有有效的香港商业登记且工厂登记满一年;及 2.品牌拥有人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特区法例第559章)申请注册为钟表类产品的商标,并成为有关商标的注册拥有人;及 3.商标/品牌的注册包括香港原创品牌或由香港注册公司收购的外国品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关于修改总署2004年45号公告中部分电子手表原产地标准)》,)【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