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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土库曼斯坦或者中国;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土库曼斯坦税收或者中国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自然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 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经营的运输; (十)“主管当局”一语是指: 1.在土库曼斯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0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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