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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加拿大”用于地理概念时“加拿大”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加拿大领土,包括根据国际法和加拿大法律,加拿大可以行使权力的有关海底、底土和其自然资源的加拿大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国有管辖权和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加拿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加拿大税收或者中国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国籍的所有个人和按照该缔约国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国际运输”一语,在加拿大方面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经营的船舶或飞机;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加拿大方面是指国家税务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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