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是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2.在阿根廷共和国:
布宜诺斯艾利斯股票交易市场或布宜诺斯艾利斯有价证券交易市场;
3.为本款规定目的,经主管当局协商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十二)“被请求方”是指本协定中被请求提供情报或应请求已提供情报的一方;
(十三)“请求方”是指本协定中发出请求或已从被请求方得到情报的一方;
(十四)“税收”是指本协定所含的任何税收。()【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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