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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时限,是指《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即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应自收到上报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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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务实务
贡献者:智董网
参考资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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