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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后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现行资源税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对以下情况还做了具体规定:(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三种情况: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采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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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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