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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总局财税协字第012号给上海市税务局的批复中提及“来华担任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有固定工作在我公安机关领取居留证的常驻人员”总局财税协字第012号给上海市税务局的批复中提及“来华担任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有固定工作在我公安机关领取居留证的常驻人员”,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办事处任职常驻的人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日、英居民临时来华如何计算183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85)财税协字第1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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