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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资料、证件报税务机关: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内容。由纳税人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含分支机构名称)、注销原因、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及日期。由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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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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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利

责,就是责任,指与权利相对应的各级政府应负的职责;权,就是权利,指各级政府处理本级政府范围内的行政事务的法定许可;利,就是利益,指各级政府在履行其权、责过程中所得到的回报和与责任相联系的财力保证。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是中国财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正确处理好责、权、利三者的关系,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问题,关系到各级政府部门职能的实现问题。每一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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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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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行为

1.《征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询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收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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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

中央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中央财政各项收入来源和数量、中央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中央的方针政策。中央预算的收支范围。中央预算支出由中央本级支出和补助地方支出组成,主要包括国防、外交、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文教卫生事业费、中央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等。中央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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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的保管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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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

亦称国税,地方税的对称。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税收。在分税制的情况下,通常将一些收入充足和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在我国,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归为中央税。具体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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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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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收保全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证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税务机关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问题。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1千字 - 编辑:1, 点击:9, dig:0 - 最后更新:guest - 更新时间:2005/5/30

征管法知识——税务代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千字 - 编辑:1, 点击:12, dig:0 - 最后更新:guest - 更新时间:2005/6/9

征管法知识——复议前提条件

复议申请人按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千字 - 编辑:1, 点击:22, dig:0 - 最后更新:guest - 更新时间:2005/6/9

征管法知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

新征管法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依法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
1千字 - 编辑:1, 点击:12, dig:0 - 最后更新:guest - 更新时间:2005/6/9

征管法知识——征管法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1千字 - 编辑:1, 点击:14, dig:0 - 最后更新:guest - 更新时间:2005/6/9

征管法知识——税务行政主体

税务机关是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即税务行政主体。它是指享有税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1千字 - 编辑:1, 点击:23, dig:0 - 最后更新:guest - 更新时间:2005/6/9

征管法知识——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千字 - 编辑:1, 点击:18, dig:0 - 最后更新:guest - 更新时间:2005/6/9

征管法知识——税务登记的原则

包括;普遍登记原则、特定主管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及时准确原则、不重复登记原则。
1千字 - 编辑:1, 点击:27, dig:0 - 最后更新:guest - 更新时间:2005/6/9

征管法知识——外出经营报验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1千字 - 编辑:1, 点击:12, dig:0 - 最后更新:guest - 更新时间:2005/6/9

征管法知识——收缴发票和停供发票的处罚措施

新征管法第72条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增强执法刚性。
1千字 - 编辑:1, 点击:14, dig:0 - 最后更新:guest - 更新时间:2005/6/9

征管法知识——无限期追征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不缴获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1千字 - 编辑:1, 点击:17, dig:0 - 最后更新:guest - 更新时间:20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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