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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首字母浏览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关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或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这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当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或裁定缺乏依据,事实不清,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相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失职时,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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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税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审的一种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共同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法性提供了更充分的保证。上诉人可以是一审中作为原告的纳税人,也可以是一审中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一审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一般只有原告。提起上诉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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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保全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保证正确判案和判决实际执行,对各类证据和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保护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保全主要指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证据保全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需要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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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费用税务行政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缴纳的为进行行政诉讼所必需的费用,主要指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法院判决部分维持和部分撤销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用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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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各级复议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在本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具体承办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草拟复议决定,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派员出庭应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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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资源税相关文件1、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1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1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南石油局所属川西和川北采输处资源税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2]1169号) 5、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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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连带法律责任多个当事人共同负有一项纳税义务时,其中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履行全部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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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责任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纳税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征税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1)民事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退还和赔偿,如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纳税人要求退回多征税款,赔偿额外损失等。(2)行政法律责任形式。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罚款;追究征纳双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等。(3)刑事法律责任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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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刑事处罚对于违反税法构成犯罪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的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一种税收法律责任形式。我国税收刑事处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主要是罚金和没收财产。对自然人的税收犯罪可以依法采用上述各种处罚形式,而对法人的税收犯罪只能采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形式,但对其责任人仍可依法采用上述各类主刑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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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裁决因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复议机关裁决不予受理时,应制作“不予受理裁决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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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撤回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后,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自动撤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撤回复议申请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是复议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2)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3)撤回复议申请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4)撤回复议申请,必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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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告诫程序当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向其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督促其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一项措施。告诫是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前必经的法律程序,其原因在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不是对纳税人予以处罚,而是督促其履行纳税义务。只要履行了纳税义务,强制执行就不必实施,这样既保证了国家课税权的实现,又避免了纳税人的额外损失。告诫是税务机关的一种通知行为,应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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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受偿纳税人在正常情况下和其财产出租、抵押、拍卖以及纳税人破产的特殊情况下,税款征收优先于纳税人其他债权的偿还,也称税收债权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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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事先裁定税务机关在核税程序中根据事实,公开发布的裁决和意见。如果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事先裁定所依据事实,则此项事先裁定对于税务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即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事先裁定来对该纳税人的此项业务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即使事后发现该裁决作错了,也不得更改。但是,在裁定所依据的税法发生变动时则不受此限。如果纳税人的业务活动结果与提供给税务机关据以作出事先裁定的事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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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告由有权的税务机关公开发行的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文告。设立税法公告制度是提高税法宣传质量,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实现依法治税的需要,是提高执法水平,接受执法监督的需要。税法公告的内容包括各级各类规范性税法文件。税法公告具有权威性,只能由有权的税务机关负责编辑、出版,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纳税人可以直接作为监督税务机关执法和解释税务法律依据。税法公告还具备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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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为了有效行使税务执法权,维护税收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将其商品、货物、存款或其他财产依法予以处置,迫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为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其对象从人的角度讲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从物的角度讲应以不超出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存款或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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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效力税法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性。广义的税法效力,泛指不同层次的税法,包括规范性税法文件与非规范性税法文件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狭义的税法效力,则是规范性税法文件所具有约束力与强制力。前者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后者的约束力具有特定性。税法效力一般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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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额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从全社会的国民收入总额中,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那部分收入额。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收益额是指总收益额,即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从国民收入中所得到的全部收入额。狭义的收益额是指纯收益额,即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所得到的全部收入额扣除取得这些收入的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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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额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那部分收入额,扣除取得这些收入的耗费以后的余额。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也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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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有效的旧税法为准,程序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后生效的新税法为准。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实体具备溯及力,新税法与旧税法的界限仍是新税法的实施日期,在此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时有效的旧税法仍具支配力;二是程序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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