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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首字母浏览出口退税企业专用发票的领购(一)专用发票的领购范围 只有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领购专用发票。下列单位和个人不能领购专用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 2、非增值税纳税人; 3、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二)领购专用发票需要的证件 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应提供下列证件: 1、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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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专用发票的填写要做到全面、准确、书写规范。主要栏目填写要求: (1)“购货(或销货)单位”栏:“名称”应填写购货(或销货)单位的全称,不得简写;“纳税人登记号”,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编制的十五位数代码(即税务登记证件代码)填写;“地址、电话”,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和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表上记载的填写;“开户银行及帐号”按纳税人收取或支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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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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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时向供货方取得的一种既是商事凭证,又是计算增值税退(免)税依据的主要凭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只有凭有效的合法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联),才能申报出口退(免)税,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联)计算应退(免)税额。 (一)专用发票种类 专用发票按使用文字的不同可分为中文版、中英文版、维汉文版、藏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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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要求企业应指定义务较熟练的人员填开专用发票,开票员对自己开具的发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要求填开,否则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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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一、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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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收汇后核销的办理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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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一、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三、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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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使用和填写价格费用项目表的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到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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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纳税服务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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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但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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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一、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二、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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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出口后交单的办理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企业如需要在报关后60天之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应当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先向外汇局进行网上交单,再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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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纳税服务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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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的挂失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企业应立即通过出口收汇子系统申请挂失,挂失的条件是申请挂失的核销单外汇局状态为有效,海关状态为未用.核销单一经挂失不能再使用。如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用于出口报关,发生遗失的,企业须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挂失及补办退税联。 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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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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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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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认定的时限及地点出口商持商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纳税服务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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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凭证收集的规定外经贸计财发第284号文件(1997年5月9日发布),对出口退税凭证收集作了如下若干规定: (1)分工协作制度化收集有关退税凭证。出口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业务、运输、财务等部门分工协作收集退税凭证的办法。企业的储运部门负责收集报关单、核销单,业务部门负责购货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税票的收集;财务部门加强与结算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协作,及时取得结汇水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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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认定变更手续的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亲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正、副本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申请,在原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签署“变更”字样,并核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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